一、雙邊經貿概述
2002/03財年(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尼對華貿易總額130.9億盧比(約合1.75億美元),比上財年增長6.4%,約占尼進出口總額的7.5%。其中對中國的出口額17.2億盧比(約合0.23億美元),增長55.8%,占出口總額的3.5%;進口額113.7億盧比(約合1.52億美元),增長1.5%,占進口比重的9.1%(尼方統計數,比我方統計數大)。
我國從尼泊爾進口的主要商品是:糧食、白糖、植物油、香、銅制品、各種毛料等;出口商品主要包括化肥、羊絨紗、生絲、家用電器、通訊設備、箱包服裝以及農副產品如大蒜、油菜籽等。
我國在尼泊爾運營或準備運營的投資企業已達26家,僅2003年就新增了8家投資企業,累計投資額3000多萬美元,其中投資額最大的是尼泊爾上莫迪水電站項目。該項目總投資2700萬美元,由中地海外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廣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共同投資以BOT形式建設。這也是我國營公司在尼泊爾的第一個投資項目。
二、尼泊爾貿易管理制度
(一)貿易管理體制
1、尼泊爾政府的基本貿易政策
弱化國有企業力度并對其私有化,擴大私營企業在貿易中的作用;吸引外資,開發新產品,提高傳統產品的質量和產量;實行貿易自由化,鼓勵工貿結合,促進出口。同時提高產量來滿足國內需求;注重開發邊遠地區,促進產品多樣化;促進出口創匯,改進收支平衡,通過進口滿足國內需求。
2、貿易管理法律體系
尼泊爾目前主要仍執行1992年頒布的貿易政策,主要法律法規包括:
(1)Export & Import(Control) Act 1956 《進出口管理法(1956年)》
(2)Trade Policy 1992(貿易政策(1992年))
(二)外貿管理的實現手段:
1、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
尼政府1992年頒布的貿易政策法規中,規定了禁止進出口的商品目錄及部分限量出口的商品目錄,并對限量出口的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具體品種根據市場的供需情況,由政府不定期地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目前,禁止出口的商品有:有考古及宗教價值的文物;野生動物;毒品;金屬及珠寶;軍火及原料;皮革;原木及木料等。禁止中國出口到尼泊爾的商品再轉口到印度。
限制出口的商品有:大米;玉米;小麥;綠豆;小扁豆;豌豆;芥末;油菜籽;超過100公斤的生絲(沒有信用證的)等。
禁止進口的商品有:毒品;60度以上的酒精飲料;軍火(除非有政府的許可證);通訊設備(除非有政府的許可證);金屬及珠寶;牛肉及其制品等。
2、關稅管理
為鼓勵出口,尼政府規定出口商品除交納0.5%的服務費外,免交關稅;對生產環節的一切稅賦,出口時予以退還;對進料加工復出口的產品,免除原材料進口環節一切稅收。
在進口環節,尼海關目前主要征收五種稅費:基本關稅、平衡稅(或稱調節稅)、特別收費(或稱安全費)、地方發展稅及增值稅。
其中基本關稅是尼泊爾海關稅則表中規定的稅率,在尼今年9月加入WTO后,平均稅率已降至11%;特別收費、地方發展稅、增值稅在新財年未有變化,仍舊分別是5%、1.5%和10%;而平衡稅則是尼泊爾貿易保護的一種主要手段。它是由尼海關根據進口商品與本地同類商品的差價而確定的,稅率不固定,人為因素太大。
3、銀行管理
出口商外匯收入的35%按官方匯率賣給政府,65%可以按照市場匯率出售給商業銀行;并且出口商的出口創匯收入全部免除所得稅;
進口用匯只能從商業銀行借貸,利息較高且需要抵押。
4、原產地證管理:
尼政府規定的原產地證有三種:
(1)對印度出口的原產地證---用于尼印兩國貿易零關稅;
(2)對南亞各國出口的原產地證---適用于南亞合作聯盟成員間的貿易普惠;
(3)其它國家出口的原產地證----用于證明其原產地,以取得發達國家對其優惠關稅。
(三)尼目前依然存在的進口貿易壁壘:
今年9月加入WTO后,尼政府為履行入世后應盡的義務,正積極準備對現有相關法令進行修訂和補充,但還需獲得尼國會的正式批準才能生效。在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同時,尼方仍舊有一些貿易壁壘值得我們高度關注:
1、海關調節稅提高。尼泊爾加入WTO后,為履行市場準入方面的承諾,在新財年調低了部分產品的進口關稅,但又相應地將海關調節稅從原來的5%調至32%(部分產品),變相提高了關稅;
2、海關估價制度存在弊端。中國對尼出口貿易有將近一半通過西藏陸運口岸。盡管雙邊海關已建立定期會晤機制,并將估價方面的合作列入主要議題,但由于從樟木口岸進大于出,尼方為抑制進口,增加稅收收入,常常比照發達國家商品價格對我國商品進行估價,導致征稅基價抬高,給中國價廉物美的商品進入尼市場造成一定的障礙。近期尼一些進口商協會在樟木口岸組織的大規模罷工活動,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尼方海關估價制度的不規范與隨意性。
3、認證問題。由于中尼雙方未簽署正式的檢驗檢疫協議,尼方政府往往不認可中國有關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報告。目前,越來越多來自中國生產的交通運輸車輛及部件、家用電器等機電產品進入尼市場,尼海關對我國制造廠商提供的各類檢驗報告提出質疑。盡管我經商處積極協調此事,并為國內一些權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提供認證服務,但對尼進口商近來提出的很多要求仍無法滿足:比如要求對各類中方協會、企業文件逐一蓋章認證,甚至要求對進口價格進行認證等。
三、尼泊爾投資管理制度
(一)尼泊爾目前吸引外資的基本政策
1、外國直接投資和資金撤出手續簡化和透明。
2、繼續執行開放的市場競爭經濟,積極吸引外資。
3、鼓勵具有競爭優勢的外資投資服務業。
4、維護投資和投資回報的安全環境。
5、加強“一個窗口委員會”,為工業發展提供基礎設施。
6、政府部門要為工業所需的技術和工藝的引進提供方便,不得設置障礙。
(二)尼泊爾目前仍執行的吸引外資的法律法規
尼泊爾涉及外國投資的法規政策主要包括《外國投資及單一窗口政策法案》、《外國投資及技術轉讓法》、《工業公司法》、《涉外雇傭法》、《財政法》、《移民條例》等,其中與投資最具直接關系的是前兩項法案。
1、投資及單一窗口政策法案
所謂窗口政策,既是為了有效地對外國投資或技術轉讓進行審批,協調各機構的職責,指定工業部下屬機構工業局為窗口服務執行機構,并發揮工業促進理事會的作用。專門成立了窗口委員會,向外國投資工業提供注冊、征地、水電等基礎設施服務。該委員會由工業局局長負責,成員包括工業部、財政部、海關、商業局等機構的官員。
2、外國投資及技術轉讓法
根據該法,尼泊爾所有工業都允許技術轉讓,包括家庭手工業、小型工業、中型工業和大型工業。技術轉讓指根據一家尼泊爾公司與外國個人、公司、法人團體(包括外國政府或國際代理公司)就下列事項達成的協議所作的任何技術轉讓:
(1)外國技術所有權、專有技術、公式、程序。
(2)專利權或專業技術的使用。
(3)外國擁有商標的使用。
(4)外國技術咨詢、管理和市場服務的獲得。
(三)允許外商合資合作或獨資的領域:
1、農副業
蔬菜種植、加工,養花,裝飾植物,水果種植、加工,花種、菜種生產,草藥種植、加工,大豆種植、加工,茶業開發,甘蔗種植、制糖,姜種植、加工,大蒜種植、加工,牲畜業,奶制品,奶粉生產,兒童食品及營養食物,飼料,家禽基地,水產養殖,西紅柿加工,油菜加工、榨油。
2、紡織業
紡織廠,羊毛衣,化纖生產,圍腰布、沙麗生產,毛巾,床單,成衣,紗廠,坯布,蠶絲制品,東方絲,受織毛衣。
3、制造業
電鍍行業,皮制品,鞋類,制藥,陶器,書寫紙,印刷紙,有機肥,生理鹽水,手術棉、紗布,化肥,殺蟲劑,化工行業,玻璃瓶、箱,電器,電源、電容器,水泵,自行車生產,染料粉,石灰,粉筆生產,酵母生產,麥芽生產,電子元件組裝,干電池生產,淀粉、葡萄糖、果糖生產,竹藤家具,特種紙,放像機,冷扎廠,扎鋁廠,肥皂,燒堿,瓶裝礦泉水,糖廠,精油、樹脂,手工具,專業工具、儀器,醫療工具、儀器,工業燃料,防污染工業。
4、建筑業
石刻,石料建材,磚,膠合板,水泥廠,瓷磚,地板,房屋、公寓建筑,油漆,涂料,塑料管,鋁制品,塑料門窗,石板。
5、旅游業
游樂場所,賓館,電纜車,遠足及漂流設施,熱氣球及傘游,
6、服務業
航空運輸服務,海運運輸服務,保姆,地毯清洗,國內航空服務,電腦軟件開發,數據輸入服務,照相及現場洗印。
7、礦產資源
珠寶制造,石英開發加工,云母加工,石油開發應用,煤氣開發應用。
8、能源工業
太陽能,風能,水電站。
(四)外資投入和匯出
1、外資形式。
根據《外資和技術轉讓法案》,允許外國投資商以下列形式參與工業投資:(1)股份投資。(2)股份投資獲利再投資。(3)貸款形式投資。
2、外資分類
外商在投資其部分股份時,可通過合適的銀行渠道以尼央行(RASTRA銀行)可接受的可兌換貨幣投資,或以公司所需要的機械設備投資。印度投資商可通過合適的銀行渠道用印度貨幣投資。
(1)現金投資。只有在獲得工商供應部批準后投資商才能通過合適的銀行將投資資金帶到尼泊爾。外商或公司必須持有資金投入證明文件。撤資時需出示此文件。
(2)實物投資。如投資商欲以實物投資,必須在聯營體協議中清楚說明。任何情況下,設備發運前都必須得到工商供應部的批準。進口貨物清關時必須出示這些批復材料。為得到工商供應部的批準,公司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復印件以及機械設備詳細發票,說明單項設備數量和廠家價格。如果作為投資一部分的進口設備是二手設備,必須附上獨立檢查人員的估價和擔保證明。
(3)現金貸款投資。如果外資以貸款形式投入,則投資各方(外資方和尼泊爾方)必須達成一個協議,陳述條件和條款分期償還和利息。貸款過戶前協議須得到工業部的批準。貸款金額須通過合適的銀行渠道引進。
(4)實物貸款投資。如果公司希望以機械設備形式獲得貸款或以遞延貸款獲得機械設備,則必須就此達成一個協議,說明機械設備價格、利率、支付方法和機械設備詳細情況。協議須得到工商供應部的批準。供貨商必須保證設備價格具有競爭力,并得到設備制造商發票的支持。如未開具信用證,則必須在發貨前得到工商供應部的批準以便清關。
3、資金匯出
根據《外資和技術轉讓法》(1992),以外幣投資的外商有權將以下金額的資金匯出尼泊爾王國:
(1)出售部分或全部外資股份所得金額。
(2)外資贏利或分紅所得金額。
(3)外國貸款本息。
(4)外商或外國技術提供人有權將根據技術轉讓協議所得金額,按工商供應部批準的相關協議規定的貨幣形式匯出尼泊爾王國。
(5)在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如其國家貨幣可自由流通或兌換,在征得勞工部事先批準前提下,可將其工資、補貼的75%(或以下)匯出尼泊爾。為方便資金匯出,外商或外國技術提供人或外國僑民或有關公司必須獲得工商供應部的推薦信。
(6)股份銷售收入的匯出。外商在將其股份銷售收入撤離尼泊爾時,必須向工商供應部申請寫給尼央行的推薦信,申請時附如下資料:
1)投資證明和擁有股份數量。投資證明可以是商業銀行(投資是通過商業銀行引入尼泊爾的)開具的證明。
2)公司證明,說明有關股份轉讓已完成并由公司注冊辦公室或其他類似機構認可。
3)股份轉讓外國僑民的,需工業部預先批準。
4)如投資采用機械設備形式,則出示海關通關文件和批準信函。
5)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7)股息匯出。任何希望將根據《外資和技術轉讓法》所得股息匯出尼泊爾的外商必須得到工業部的推薦信。外商必須向工商供應部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
1)商業銀行開具的投資證明文件(此文件只在第一次及外商做進一步投資時提供)。 2)如投資為機械設備,則出示進口設備清關文件。
3)審計報告,包括資金負債表和損益表。
4)股息申報證明。
(8)貸款和利息的匯出。有外國貸款的工業公司如將所得外國貸款本息匯出尼泊爾,必須向工商供應部申請以得到該部的批準,申請時需提供如下文件:
1)商業銀行有關貸款轉入尼泊爾的證明。
2)機械設備(如獲得貸款形式為機械設備)的清關證明和發票。貸款協議及批準日期。
(9)技術轉讓費的匯出。那些獲得技術轉讓協議、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和管理協議和技術援助協議批準的工業公司可向工商供應部申請將協議規定的技術轉讓費匯出尼泊爾。公司必須提交經審計人員證明的應付給技術轉讓人費用的計算清單,并附繳納所得稅證明(稅率為15%)。
(10)外籍人員工資和補貼的匯出。外籍人員工資、補貼匯出尼泊爾時,公司必須向工商供應部申請推薦信,申請時附帶以下資料:1)勞工部頒發的工作許可證。2)顯示工資和補貼金額的證明文件。
(五)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
外資以合作形式成立的公司或外商獨資企業有權享受《工業公司法》和《外資和技術轉讓法》規定的所有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外資和技術轉讓法》為資金的匯出提供了多種優惠,同時還將版權、技術和管理費的所得稅稅率定為15%。獲得這些優惠和鼓勵程序如下:
1、所得稅免除
對任何公司的投資分紅均不征收所得稅。同樣,出口贏利也不征所得稅。
2、所得稅減免
對公司征收所得稅不得超過其贏利的20%,但生產香煙、印度雪茄、雪茄、煙草、酒和啤酒的公司除外。如果一家公司在年內給尼泊爾公民提供600個或600個以上直接就業機會,則還享受額外的10%的所得稅減免,時間期限為營業后的10年。有關的公司必須從勞工部拿到顯示雇傭人數的證明。《工業公司法》為在偏遠、落后和不發達地區建廠的公司分別提供30%,25%和20%的所得稅減免,但香煙、印度雪茄、酒和啤酒工業除外。相關公司為享受此優惠,必須提交證明公司在上述區域營運的文件資料。
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時允許公司根據現有所得稅法增加三分之一的折舊率。除生產香煙、印度雪茄、雪茄、煙草、酒、啤酒的公司和鋸木廠、兒茶廠外,其產品生產使用原材料80%或以上為當地原材料,以及全部雇傭尼泊爾籍工人的公司可得到10%的所得稅減免。
如果公司投資于同類或任何其它工業,或擴大25%以上的生產能力,或使其技術現代化,或開發輔助企業,公司可減免40%的新增固定資產所得稅。此項免稅可一次性免除也可在3年的時間內分期扣除。為此公司必須出示擴產、技術現代化和開發輔助企業的證明文件。
對于污染控制處理設備的投資,公司50%的納稅額可以減免。其投資金額須有公司注冊審計員的證明。
允許公司將技能開發和培訓發生的費用資本化。
公司投入營運后,考慮到技術、產品相關開發費用和效率改進費用,其毛利的10%可免除所得稅。公司必須提交上述費用的詳細情況,并經公司審計員證明。
評估應納稅收入時,用于產品打廣告、促銷、招待客人及其它類似費用可扣除,但其金額不得超過毛利的5%。
3、關稅優惠
生產企業進口的直接用于生產的機械設備,根據規定,關稅率為5%,可給予50%的關稅折扣并減免所有銷售稅。
4、消費稅減免
在偏遠、落后和不發達地區設廠和營運的公司可在營運后的10年內分別享受35%、25%和15%的消費稅減免。有關公司須出示在上述地區營運的證明才能享受此優惠。
如公司使用已征消費稅或銷售稅的當地原材料、化學原料和包裝材料等,所征稅費可退給公司或根據公司擬繳納費稅和銷售稅金額情況進行調節。公司也可從生產廠家直接提取未付消費稅和銷售稅的上述材料,但材料數量必須有證明并經過稅務部門登記。
5、退稅
對于生產出口產品所需原材料和輔助原材料等征收的任何稅費,可據出口數量退還給有關公司。退稅申請必須在出口后1年內遞交。申請包括下列各項有關的原始文件:
(1)原材料進口報關表。
(2)納稅收據。
(3)原材料使用計算清單。
(4)銷售發票。
(5)支付收據證明。
(6)與買方協議復印件
如果公司在尼泊爾境內銷售其產品并獲得可兌換外幣,也享受退稅優惠。如公司在出口后1年內未作退稅申請,則不能享受此優惠。
6、出口加工區優惠政策
雖然尼泊爾沒還沒有建成出口加工區(EPZ),但90%或以上產品供出口的公司仍可享受EPZ的優惠政策。公司使用的或生產出口產品需要的機械、工具和原材料不交關稅及其它費用。
7、保稅倉庫優惠政策
原材料進口后6個月內必須出口成品。為此,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可享受退稅優惠。出口公司可享受免稅倉庫優惠。進口原材料可以打入銀行臺帳,而無須繳納任何關稅或銷售稅。成品出口時,原材料費用從銀行臺帳上扣除。但是公司必須提交銀行保函,其金額足以沖銷關稅。為享受此優惠,公司必須向海關部門申請,并隨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注冊證明。
(2)公司組織大綱。
(3)公司組建注冊證明。
(4)原材料進口信用證復印件。
(5)租賃合同(如公司樓房為租用)和土地注冊證明(如公司擁有土地)。
(6)服裝協會推薦信(如公司為服裝企業)。
(7)銀行保函
8、工作許可證
如果當地無法找到需要的熟練勞動力,公司可通過勞工部獲取許可證,雇傭外籍員工。申請工作許可證時需附帶如下資料:
(1)相關部門推薦信(如DOI、DCSI、DOT)。
(2)護照復印件。
(3)招聘有經驗人員廣告復印件或技術轉讓復印件(如果該人員根據此協議招聘)。 (4)外國專家簡歷。
(5)簽證介紹復印件。
此類人員工作許可證有效期最長5年,每年年審一次。工作許可證附屬條件為:必須給外國專家配1名尼泊爾副手,并負責其培訓工作。
9、外匯帳戶設立便利
外國人或公司可在任何尼泊爾商業銀行設立并使用外匯帳戶。出口型工業公司也可設立外匯帳戶。外商獨資或合資合作也可設立外匯帳戶,將外方股份以可退還貨幣存入銀行。這僅適用于公司必需的設備和其它固定資產。
10、工程融資便利
尼泊爾有大量進行長期和短期借款融資協會和機構。債股通用標準比例為2:1,但是可根據情況與貸方機構協商。對于需要大量融資的大型工業公司,可從財團集團融資。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可延長長期和短期融資需要。從尼泊爾工業開發銀行貸款需履行手續如下:
(1)工商供應部的許可證復印件。
(2)公司注冊辦公室注冊證明復印件。
(3)公司組建注冊證明復印件。
(4)公司組織大綱復印件。這些文件必須特別說明公司有權以固定資產作抵押從國內、國外金融機構舉債。
(5)土地產權文件。
(6)土地付稅收據。
(7)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籍/土地清冊測量圖,標出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
(8)公司和工業區達成的不少于15年的租賃協議復印件(如果公司位于工業區內)。 (9)稅收注冊證明和稅收清關證明(如使用現有建筑物)。
(10)可行性報告,包括技術、市場、財務、管理和經濟方面的細節,以及現場平面圖、廠房布置圖、樓房圖紙、設備目錄和報價,財務分析10年計劃,環保方面等。
(六)投資壁壘
1、尼泊爾于2003年9月加入WTO后,根據其承諾,下列產業和項目允許外資進入,但只能以合資的形式,外資股份最多可至80%:
(1)零售業
(2)銀行業
(3)保險業
(4)旅行社
(5)牛拉車旅行
(6)水上皮劃艇
(7)騎馬旅行
(8)煙草、印度雪茄、酒(90%產品供出口的企業不包括在內)
(9)國內郵政服務
(10)原子能
(11)旅行寄宿
(12)家禽養殖業
(13)漁業
(14)養蜂業
(15)咨詢服務,如管理、會計、工程設計、法律服務等。
2、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
(1)家庭手工業
(2)服務業 (如理發、美容、裁縫、駕駛培訓等)
(3)軍工企業
(4)炸藥、放射性材料相關工業
(5)房地產 (建筑企業除外)
(6)影視(國家語言或其他公認的語言)
(7)證券、銀行票據印刷和硬幣制造
四、尼泊爾貿易和投資管理機構
(一)工商供應部(Ministry of Industry, Commerce &Supply)負責中型和大型工業的管理和《工業公司法》的實施。負責制訂和實施《商標、專利設計法案》和《外資和技術轉讓法案》。促進外國投資,知識產權保護。負責雙邊及多邊政府間貿易談判及有關協定條約的簽署。制訂和實施標準計量。進行市場管理和價格監控。負責基本生活物資和建筑物資的進口等。
工商供應部作為決策部門分為12處,79人,其中24人為各處負責人,55人為助手。組織機構見下圖:
工商供應部下設四局一個辦公室,其中工業局(Department of Industries)和商業局(Department of Commerce)分別主管外商投資審批和進出口貿易,標準計量局(Department of Standards and Metrology)負責標準的指定和執行。
工商供應部下轄貿促中心,國際運輸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學會等半官方機構。
工商供應部管理國家運輸公司,國家貿易公司,食品公司,水泥廠,比爾干齊糖廠,金屬公司,藥品公司等若干國營骨干企業。
(二)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財政部下設五個局,其中與外貿及投資相關的部門主要是尼海關總署(Department of Customs)及國稅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另外財政部也通過尼央行(Nepal Rastra Bank)進行金融宏觀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