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1972年1號聯邦法律及該法律修訂本中有關各國家部委屬性、權限的規定,
參照1979年6號聯邦法律及該法律修訂本中有關動植物檢驗檢疫的規定,
參照2009年阿聯酋部長理事會第21號決議及其修訂本中有關環境與水資源部組織機構的文件,
參照2001年第460號部長級決議中有關海合會國家動植物檢驗檢疫制度的實施條例,
參照2005年第383號部長級決議中有關制定禽流感預防措施的決定,
參照2005年第511號部長級決議中有關禽流感預防措施的決定,
參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2009年守則第六章中有關通過屠宰動物前對其進行檢驗的方式預防威脅動物和人類健康的生物威脅的規定以及該守則中10.4.30和10.4.27條規定,參照歐盟有關該事務的建議,
參照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下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及國際衛生組織(WHO)的相關規定,
在環境與水資源部大力實施食品健康及國家食品安全的努力下,基于總體需求,作出如下決議:
第一條
如一國境內已經出現禽流感,該國想出口禽類及禽類熟食到阿聯酋,應正式向阿聯酋環境與水資源部提出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具備如下條件的相關文件:
1、 該出口國具有完善的動植物檢驗檢疫體系,對養雞場及禽類肉制品生產地進行嚴格的監控,尤其是針對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預防和監控。
2、 該出口國具備監察機制(Surveillance Strategy),即使是在疫情沒有明顯表象的情況下能夠快速獲知疫情的發生;具備疫情預警機制以及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標準的影響跟蹤機制。
3、 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該出口國在最近12個月內沒有出現高致病性禽流感(HPNAI)的文件,并證明該國實施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標準的監察措施;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實驗室出具的證明原件,通過實驗證明該國雞肉制品沒有感染禽流感。
4、 第三條中所述取得證明文件的國家若新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則需提交檢驗檢疫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證明下述情況:
(1) 在該國未給禽類接種疫苗的情況下,需在疫情完全消除后6個月后方可出口到阿聯酋境內。
(2) 在該國已經給禽類接種疫苗的情況下,需在疫情完全消除12個月后方可出口到阿聯酋境內。
5、 出具能證明該出口國實施威脅解除體系并在養雞場、生產地、食品公司采用HACCP體系的證明文件。
6、 出口禽類產品是在該出口國批準的屠宰場進行并有相關部門在宰殺前后進行檢疫檢驗。
7、 禽類宰殺過程根據阿聯酋第998/993號文件中有關以伊斯蘭法規定的方式宰殺禽類的規定,并應由阿聯酋指定的穆斯林機構進行監督。
第二條
進口來自于符合該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國家的禽類及禽類熟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發貨前,出口國應獲得環境與水資源部的許可,許可中注明了產地及入境渠道。
2、 隨發出的貨物提供如下材料:
(1) 官方機構出具的有效的健康證明原件,該證明包括如下內容:
l 進口商和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產品的產地和批號
l 出口的雞肉從非感染禽流感養雞場生產
l 生產雞肉的養雞場12個月內未給禽類注射防禽流感疫苗
l 雞肉制品在制作過程中溫度不低于70℃,加工時間不得短于3.5秒
l 制作雞肉制品的產地應符合危機解除機制和HACCP體系
(2) 根據阿聯酋國家公布的模板出具清真宰殺證明,宰殺過程須符合本決議第一條第7點中提到的根據阿聯酋第998/993號文件中有關以伊斯蘭法規定的方式宰殺禽類的規定。該證明由阿聯酋指定的穆斯林機構出具,由阿聯酋駐出口國大使館或任一阿拉伯國家駐出口國大使館進行認證。
3、 出口的每一批雞肉制品都應用合格的密封產品密封好,同時附上阿聯酋現行的食品標簽。
第三條
若雞肉制品經阿聯酋相關部門認定在未發生禽流感的國家完成,則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發貨前,出口國應獲得環境與水資源部的許可,許可中注明了產地及入境渠道。
2、 隨發出的貨物提供如下材料:
l 出口國官方機構出具的有效的健康證明原件,該證明包括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名稱、產品產地和批號,屠宰場名稱,雞肉原產地地址,雞肉生產和加工批號,雞肉制品在加工過程中溫度不低于70℃,加工時間不得短于3.5秒,制作雞肉制品的產地應符合危機解除機制和HACCP體系
l 出口國雞肉生產和加工的健康證明
l 根據阿聯酋國家公布的模板出具清真宰殺證明,宰殺過程須符合本決議第一條第7點中提到的根據阿聯酋第998/993號文件中有關以伊斯蘭法規定的方式宰殺禽類的規定。該證明由阿聯酋指定的穆斯林機構出具,由阿聯酋駐出口國大使館或任一阿拉伯國家駐出口國大使館進行認證
l 阿聯酋指定的出口國穆斯林機構出具的清真證明,該證明由阿聯酋駐出口國大使館或任一阿拉伯國家駐出口國大使館進行認證
第四條
所有出口到阿聯酋的雞肉制品必須符合阿聯酋國內各項相關的檢驗檢疫法律、規章、決議等,并符合本決議的各條規定。
第五條
若出口過程中出現與規定不符的情況,則禁止貨物進入阿聯酋國內并將其遣返至出口地或原產地,或者根據阿聯酋現行的檢驗檢疫措施將其銷毀。
第六條
環境與水資源部負責食品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的相關管理工作,并就該決議的實施與國家相關部門進行協調。
第七條
阿聯酋國內所有相關機構應實施此決議,此決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將刊登在官方報刊上。
拉希德·艾哈邁德·本·法哈德
環境與水資源部部長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