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外國人從事的行業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禁止外國人從事的行業,第二類為只有得到投資委員會(BOI)鼓勵才能允許經營的行業,第三類為在得到商業部商業注冊廳廳長的許可或在BOI鼓勵措施項下的情況下,外國人才可以經營的項目。該法或其它法律沒有特別注明的行業不受外資比例的限制。不過,外國人在泰國從事:1)泰國政府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的經營行為;或2)泰國政府與他國政府的協議下允許的經營行為,則不適用外商經營法。
但是后來對外商經營法進行了修改,允許外商更大程度的參與。1998年8月18日內閣原則上同意了經修改的外商經營法(英文為Foreign Business Act,FBA),并于1999年11月24日由國王親自頒布實施,Foreign Business Act代替了1972年的Alien Business Law。
FBA與ABL相比,主要的不同在于:
對證券代理服務、批發和零售、建筑、非絲質的紡織品、服裝、鞋、酒類生產和拍賣做了進一步的放開;
對只能由泰國人經營的行業做了重新規定:1)因特殊原因只能由泰國人經營的行業;2)因國家安全、文化、傳統、民間手工藝、環境而對外國人進行限制的行業;3)泰國人缺乏競爭力的行業;
今后政府和私有部門代表將組成指導委員會,定期審議禁止和限制外國人經營的行業分類,以適應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
實際上,一些重要的行業已經放開,允許外國資本更大的參與。尤其是允許外商在10年內擁有銀行、金融、證券公司的控股權。但是政府又同時規定,10年以后新注入的資本必須來自泰方,除非外方擁有的股份低于49%。
投資促進措施:
BOI對泰國和外國投資者提供稅收以及其它方面的鼓勵措施,《促進投資法1977》構成鼓勵投資條款的法律基礎。許多投資行為都得到該法的鼓勵和優惠。
稅收優惠主要幫助減少投資者在投資初期的成本,而非稅收優惠旨在減少投資者風險,并為投資者提供便利。這些措施包括:
保證不進行國有化、價格控制以及不受到新的國有企業的競爭;
允許外國人入境從事投資可行性研究或從事鼓勵投資的項目;
對于鼓勵投資的項目,允許外商擁有開發該項目的用地。
在過去的一些年里,泰國稅收優惠的政策旨在通過吸引外商在基礎設施以及經濟發展落后的地區投資,來促進各地區工業的均衡發展。整個國家分為三個區,一區為曼谷及鄰近的5個府,二區為與一區毗鄰的10個府,三區為泰國的其它府,以及Laem Chabang工業園區。一區的稅收優惠最少,而三區最多。工廠的重新選址也是稅收優惠政策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許多工廠設在曼谷及其鄰近的府,因而稅收優惠措施鼓勵公司將他們的生產車間和設備遷移到邊遠地區。
除了工業分散化,BOI也重視能夠促進泰國技術發展、改善基礎設施以及保護環境的投資項目。
由于亞洲經濟危機的爆發,BOI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振興經濟、加強該國的競爭力。這些措施包括放寬合資企業的標準,允許外資更多的參與、促進債務重組以及鼓勵公司采用國際標準。主要是鼓勵現有公司保持和擴大他們在泰國的經營。
由于放寬了對外資持股的限制,1997年11月-1999年4月,新進入泰國的外資達258億銖。
2000年8月1日,BOI又公布了新的投資促進政策。與以前的政策相比,不同之處主要在:
區域劃分中,一區不變,而二區由原來的10個府增加到12個府(增加的二個府分別為以前三區的羅勇和普吉);
保留了原來給予外商的優惠政策,增加了對企業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如盡量在工業區內設廠,對投資額在1000萬銖以上的獲投資優惠企業,要求在獲得審批2年內獲得ISO9000或其它相等的國際標準認證,否則減少其法人所得稅免稅期一年等;
為與國際貿易與投資協定相一致,取消對投資措施中對出口額的限制以及使用國內配件/原料比例的規定,但是奶制品的生產、汽車發動機以及摩托車裝配仍然受國產化率(local content)的限制。